户外广告设施内部设置审批(市级保留部分)
发布时间:2008-09-17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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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特殊情况的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可设置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的)。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限制数量的要求;符合经批准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限制数量的要求。
申请设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经营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
2.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具体设置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3.依法取得的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为依法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经营权;
4.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2)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道路照明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范标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
5.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功能要求在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设施位置。没有预留的,在其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数量相同。
法律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具体设置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2.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应当填写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广告合同或经批准的设置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为依法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经营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广告设置地点、空间涉及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报审批表》,可到各市、区城管部门。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由区级城管部门报市城管局审批前应先由申请人向属地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属地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返回属地区级城管部门。向市城管局报送审批――市城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返回区级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并进行批后管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以《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上注明的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特殊情况的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可设置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的)。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限制数量的要求;符合经批准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限制数量的要求。
申请设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经营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
2.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具体设置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3.依法取得的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为依法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经营权;
4.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2)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道路照明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范标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
5.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功能要求在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设施位置。没有预留的,在其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数量相同。
法律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具体设置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2.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应当填写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广告合同或经批准的设置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为依法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经营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广告设置地点、空间涉及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报审批表》,可到各市、区城管部门。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由区级城管部门报市城管局审批前应先由申请人向属地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属地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返回属地区级城管部门。向市城管局报送审批――市城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返回区级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并进行批后管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以《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上注明的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出处:昆明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