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装饰施工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办证须知
一、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因道路条件限制等原因,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使用小型车辆采取包裹或袋装方式运输建筑垃圾,由辖区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明的运输时限上限为7天,到期后可延期换证。
二、居民装饰施工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的申报材料如下:
1、《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和《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申报表》。
2、《承运协议》、《承运合作协议》和涉及承运企业的《昆明市建筑运输核准证》。
3、建筑垃圾接纳单位的接纳承诺书、接纳证明。
三、持居民装饰施工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的申报材料向所在辖区的交警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或运输路线审批意见,再到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延期换证
1、只针对已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车辆延期换证。
2、提交延期申请,批准后延期换证。
3、如承运车辆、处置消纳场地等发生变动的,应按首次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程序办理。
注:具体办理所需资料以辖区城管局其他窗口要求为准。
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地点:盘龙区小龙路16号
市支队咨询联系电话:63347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