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出土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出土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工程弃土)出土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项;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139号)。
(七)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昆政办〔2018〕64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施工工地建设单位;
2.出土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宗地图等或建设项目其它批准性文件。(均提供复印件)
3.提供详细的工程弃土外运时限、方量、造价、倒土点、运输路线等信息,即《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原件)、《昆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协议》(原件);
3.按照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相关要求,设置和完善施工工地围挡、“三池一设备”、硬化出入口道路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提供现场照片)
4.选择一家具有《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渣运企业作为主导承运企业,签订《昆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协议》。(提协议复印件)
5.提交保洁合同,并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
6.消纳场同意接纳工程弃土证明。
五、申请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收复印件验原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宗地图等或建设项目其它批准性文件;(提供复印件)
3.《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原件);
4. 《昆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协议》。(提协议复印件);
5.消纳场接纳工程弃土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和《昆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协议》,可到辖区城管执法部门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决定机关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经开、度假、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受理机关检查申报材料---察看现场---符合条件受理——批准《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九、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审核批准的,按《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出土期限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批准,取得在规定的时限、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到规定的消纳场处置建设项目工程弃土的资格。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行政许可按审批时限执行,到期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出土的,按程序重新审批。
注:相关表格详见《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地点:盘龙区小龙路16号
市支队咨询联系电话:63347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