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人大代表第38号建议的办理情况回复
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0日,我局接到 “关于加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力度的建议”(昆明市人大第38号建议)。接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会商,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查处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二)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犬只。”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查处《条例》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等行为,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见附件)的通知,要求各城管综执局:一是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并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相关工作和查处情况务必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期形成长效机制。
此回复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8日
昆城管便签【2018】505号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养犬管理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年来,我市养犬之风日盛且养犬行为呈越不文明趋势,给市民出行、工作和生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省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也多次提及要加强养犬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详细内容见附件)的贯彻落实,塑造良好的市容市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各城管综执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并结合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关工作和查处情况务必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熊静蔚 邮箱:598584461@qq.com
此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