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昆明水务集团: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将公共洗手设施这一便民设施管好、用好,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城市品质,现将《昆明市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城市公共洗手设施规划、建设、运维及监管,提升城市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勤洗手”使用需求,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公共洗手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监管。
第三条 【设施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洗手设施主要是指在城市公共区域如:街道两侧、公共广场、公园绿地、医院、学校、农(集)贸市场、客运站、高速服务区等独立设置的公共洗手设施,不含公厕、商场等内部附属式的洗手设施。
第四条 【管理机制】公共洗手设施管养运维执行“市级统筹调度,县级具体负责”的分工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主体负责、公众参与”责任体系,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调度的基础上,在行业内做好督促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洗手设施规划、建设及管养工作,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洗手设施规划、建设、运维、监督等各项工作,搭建“县区—街道—社区”三级管护网络,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环境整洁,落实公共洗手设施管理责任。
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自行管理的公共洗手设施管理运维工作;街道、社区应当落实网格化工作要求,协助配合各部门开展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卫生达标、便民实用”为目标,实施现状调查、登记造册、落点落图,逐一明确运维管养主体、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制制度,做好长效管理,满足设施常态化正常使用条件。
第六条 【责任分工】城市管理部门是室外公共区域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和市场化运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建领域公共洗手设施进行管理,摸清建设存量底数,督促物业服务等企业开展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协调公共洗手设施新建、改建及市场化运营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公用的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及管护的经费保障。
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将公共洗手设施纳入网格管理,定期巡查检查,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问题。
昆明水务集团企业负责独立装表计量并由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水务”)或昆明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公共洗手设施的供水保障;配合价格部门优化公益用水收费机制;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网进行建设、改造。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各自负责管理主体范围内涉及的公共洗手设施的管理及宣传。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公共洗手设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滇池管理、水务、公安、应急、广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公共洗手设施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布局规划】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市政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室外公共区域的公共洗手设施运维提升及市场化运营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公共洗手设施布局进行研判,根据市级公共洗手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改造、建设工作,优化公共洗手设施的布点布局,满足群众使用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将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及常态化管养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共洗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管理主体,切实做到安全、便民、环保及美观,与周边市容市貌协调一致。
第九条 【设施移交】鼓励产权单位将市政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室外公共区域产权明晰、设施完备、无欠费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共洗手设施按有关手续和标准无条件移交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移交完成前,由产权单位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条 【管理责任人】本市实行公共洗手设施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完成尚未移交的公共洗手设施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管理责任人继续落实整改,整改达到移交标准后自行管理或者移交县级对应责任部门管理;
(二)平台公司及社会企业建设的公共洗手设施达到移交标准的,移交至各县(市)区对应责任部门管理,未达到移交标准的,由原建设主体管理;
(三)市政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室外公共区域内的公共洗手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管理;
(四)旅游景区公共洗手设施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管理;城市公园公共洗手设施由园林绿化部门管理;医疗机构公共洗手设施由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洗手设施由教育体育部门管理;集贸市场出入口、市场内各分区等公共洗手设施由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大型商场超市及加油站、会展中心等区域公共洗手设施由商务部门管理;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洗手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公共洗手设施由民政部门进行整改、运维和管理,以上区域周边接入该区域水电的公共洗手设施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五)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的,街道、社区作为管理责任人;同时,管养主体不明或者原管养主体不具备管养能力的公共洗手设施,由属地街道兜底管理。
第十一条 【设施损坏修复要求】各管理责任人对于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洗手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针对一般问题在2日内完成整改,复杂问题7日内实现闭环;对需要改造提升的基础设施,做好公示告知工作。
对发生故障、损坏的公共洗手设施及时修复、动态清零,实现洗手设施完好率常态化保持100%。
第十二条 【减少不文明行为】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公共洗手设施人为破坏、水资源浪费等不文明情形:
(一)采用技术手段控制水量和出水时间,控制水费开支,减少水量浪费;
(二)研究进水和出水等设施的智能化及科学设置,减少偷盗行为、降低固件损坏率,规范设施进水和排污;
(三)单独安装水表等计费设施,防止“搭水”等不文明用水行为;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管理标准】按照《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有关文件要求,每座公共洗手设施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进行日常运维和管理,运维和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共洗手设施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县级监督部门、监督人员、保洁人员、保洁频次等,并将有关信息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关人员离职,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二)公共洗手设施水龙头出水正常,下水管和排水排污管道畅通;
(三)公共洗手设施日常保洁每日不少于2次,实现“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蝇、无尘、无积水”,同时做到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污水等污物;
(四)各种服务设施、标志标牌完好,无障碍设施及其他功能性设施安全、完好,设施损坏及时更换、维修,按时缴纳水费、电费,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用水保障】公共洗手设施的县(市)区牵头负责单位应与昆明水务集团下属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形成公共洗手设施用水专项管理对接机制:
(一)针对独立装表计量的并由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公共洗手设施,由县(市)区牵头负责单位定期将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所管辖行业内、区域内公共洗手设施台账(含实时动态更新信息)汇总发送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双方明确台账中各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安装、管理运维、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
(二)针对独立装表计量并由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公共洗手设施,县(市)区牵头负责单位督促县级对应责任部门在建设通水后1个月内协调管理交费主体与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建档立户;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共洗手设施已通水但未建档立户的,在发现当月及时反馈至县(市)区牵头负责单位,明确管理交费主体后,与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建档立户;
(三)对管理交费主体未履行《供用水合同》有关水费缴纳义务的,由通用水务或清源公司上报县(市)区牵头负责单位,由县(市)区牵头负责单位督促县级对应责任部门协调管理主体缴纳有关水费事宜。经协调管理交费主体仍未履行《供用水合同》有关义务的,按《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监管】市级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在行业系统内开展公共洗手设施监管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公共洗手设施运维管理进行抽查检查,实施动态督办整改。
第十六条 【县区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各管养主体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将公共洗手设施管养情况纳入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群众参与】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搭建群众监督平台,利用微信小程序、抖音等新媒体拓宽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及时处理公共洗手设施有关的投诉建议。鼓励媒体、公众参与公共洗手设施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对损毁、占用公共洗手设施的洗菜、洗车、偷水等不文明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