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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4111-202609-54052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9-02 16:57
名 称: 昆明市引摊入市摊群点规范化设置管理导则
文号: 关键字: 摊群,群点,经营,便民,管理

昆明市引摊入市摊群点规范化设置管理导则

发布时间:2026-09-0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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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引摊入市摊群点规范化设置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各类引摊入市摊群点设置和管理,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便民”的城市环境,明确各类引摊入市摊群点的审批、设置、建设、管理、退出等工作要求,实现市容和民生双赢效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引摊入市摊群点,是指各区为安置在永久性建筑场所外经营的各类摊点,同时方便市民生活而分类规范设置的临时性摊点经营区域。根据设置管理标准不同,划分为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群点、潮汐式(早夜市)便民摊群点、修补服务类便民摊群点、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季节性自产自销农产品销售类便民摊群点。

第三条  便民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督导。各区政府(管委会)是管理责任主体。城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住建、自规、卫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运、网格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便民摊群点的督导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应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便民摊群点设置要严格控制新增摊群点、全面规范现有摊群点;各区政府要结合城市建设更新和城区农贸市场、老旧小区及片区升级改造,科学规划能够满足市民生活需求的便民摊群点,逐步削减现有流动占道经营群体。

第六条  各类已设置便民摊群点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七条  布局要求。坚持“控制总量、科学布局、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结合城市商业布局、地区区位特点和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进行科学布点,做到既能有效发挥填补市场空白、方便市民群众、激活消费潜力等积极作用,又要坚决杜绝管理失控、无序发展造成扰乱整体市场格局、环境秩序混乱、产生安全隐患、侵害他人权益等现象。

第八条  设立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所属街道(乡镇)为便民摊群点的设立申请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制定具体选址和设置方案。

第九条  核批要求。便民摊群点的布点设立要严格进行核批管控,按照属地街道(乡镇)申请—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初审—各区交警大队对设置点位及停车区域进行核查—各区政府(管委会)核批—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流程,制定完善核批操作细则,切实加强便民摊群点选点设置方案的前置把关,确保科学设置、合理可行。

第三章  选址设置

第十条  点位规划

便民摊群点建设要进行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安全、环保、节约、美观、干净、整洁的总体要求;摊位设置数量要根据经营种类、场地大小、基础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类设置。

第十一条  点位选址

(一)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风景点的周边和主要交通干道、消防通道、要害单位等区域进行选址建设。大型商业体周边原则上不进行设置。

(二)充分利用空置待建工地、厂房等空闲场地、断头路和集贸市场早晚间空档时段闲置空地。

(三)设置便民摊群点应先征求周边相关单位、社居委(村委会)等意见,控制设置摊点经营类型、数量,限时经营,满足多数居民生活需求,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四)设置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群点,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引摊入市点位周边流动摊贩情况进行调查和分类登记。在引摊入市点位确定后,要将周边具备条件的零散(流动)摊群点纳入接收计划,尽量做到“划行归市”;建成后,采取适当优惠措施引导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入内经营,逐步减少零散(流动)摊群点数量。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应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引摊入市点周边道路的巡查、检查,确保周边范围内无散摊、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维护进场经营人员公平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点位配套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所属街道(乡镇)要加强协调服务,在经营场地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垃圾收运、泔水收集、污水排放、夜间照明、公共交通、交通秩序管控等各方面提供便利,确保经营场所环保安全、规范有序运营。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总体要求

便民摊群点建设坚持“流动摊点固定化、固定摊点规范化、规范摊点精品化”的工作思路,按照便民摊群点规模、摊点经营种类不同,结合实际地域、管理要求等,因地制宜、分类确定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群点建设标准

(一)外观。整体建筑风格要展示当地特色,并与当地建筑风格相协调。

(二)招牌。便民摊群点外部的广告由管理单位按照市容管理要求设置;内部的店招可由各经营户自己设计制作,但须统一尺寸,统一色调,与整体风格保持一致,材质应选择不锈钢或其他亮化材料。

(三)地面。便民摊群点的地面要做好硬化,铺设防滑地坪漆或地砖(地板革),做到统一、美观、安全。

(四)电路。便民摊群点内供电线路铺设时要穿管,并选择合适位置固定,做到安全、有序、美观。便民摊群点内不得出现私拉乱接现象。

(五)烟道。便民摊群点要建设统一的公共烟道,有条件的便民摊群点可统一开通管道燃气。餐饮摊点应配备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经营户不得改变公共烟道的结构,分户的烟道要与整体协调一致。

(六)上下水及泔水。便民摊群点建设时要提前铺设好上下水管道,结合实际配备公共洗菜(洗碗)池。铺设的污水排放管道要与城市公共污水管网连通,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后进入水质净化厂处理。设置的污水集中倾倒点或各经营户的污水排放口必须要设置污水过滤池,对污水进行过滤,严防厨余垃圾随同污水进入管道造成堵塞,过滤池在非经营期间要保持封闭,经营期间每天要进行清理,确保排水顺畅。同时,要结合经营摊位的规模、数量以及经营户类型情况,合理设置泔水倾倒点并每天进行收运,严防经营户将泔水倾倒至垃圾收运点或污水过滤池。对即买即走、不产生污水的便民摊群点,可不设置给排水设施。

(七)公共卫生。便民摊群点内应根据自身规模设置公共卫生间,有专人及时清理维护,保持干净整洁,确保摊群点周边无随地大小便的不文明行为发生。

(八)消防设施。便民摊群点要根据规模大小,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消防器材;具备条件的应当每户都配备灭火器,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九)监控设施。便民摊群点内要设置监控设备,并有清晰标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及取证工作。

(十)外部建设。便民摊群点外部要提前规划停车场地或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用于规范停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同时,规划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摆放点。

(十一)建筑结构质量。便民摊群点建筑结构要符合安全要求,能够抵御雨雪、暴风等极端天气;建设材质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潮汐式(早夜市)便民摊群点建设标准

(一)规定经营时间、经营区域,不影响交通出行,不占快慢车道,保持场地干净、整洁、有序、安全。

(二)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的其他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修补服务类便民摊群点建设标准

(一)应设置统一标牌,公示服务点编号、服务项目、经营时间、管理要求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明确监管单位和环卫保洁单位。

(二)应统一划线定位、统一设置围挡。

(三)应统一配备(或自备)垃圾收集容器。

(四)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的其他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建设标准

(一)应设置统一标牌,公示销售点编号、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要求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明确监管单位和环卫保洁单位。

(二)应统一划线定位,统一配备(或自备)垃圾收集容器。

(三)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的其他建设标准。

(四)春节烟花爆竹等特殊摊群点应符合行业规范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季节性自产自销农产品销售类便民摊群点建设标准

(一)应设置统一标牌,公示销售点编号、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要求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明确监管单位和环卫保洁单位。

(二)应统一划线定位,统一配备(或自备)垃圾收集容器。

(三)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的其他建设标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组织辖区街道(乡镇)具体实施便民摊群点设置和管理工作,根据便民摊群点不同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属地政府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并加强指导服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群点管理标准

(一)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机制。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群点应招聘有正规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便民摊群点日常管理。管理人员服装、标识标牌要统一,工作时间必须佩戴标识标牌,不得混穿其他服装。在营业时间内,管理人员要在岗履职,保洁人员要做到不间断保洁。

(二)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准入和退出的标准、条件,招聘有正规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便民摊群点日常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建立管理考核档案。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日常管理不到位,经考核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应责令其退出市场。明确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入驻和退出的标准、条件,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入驻经营摊点应优先安排属于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的摊主入驻经营,并制定相关优惠帮扶政策。便民摊群点经营户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建立公示制度。在便民摊群点内设置管理人员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照片、工号及联系方式、摊位数量、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要求、责任人、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等。

(四)建立经营户备案制度。对便民摊群点各经营摊点的从业人员信息要进行登记,餐饮类摊点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上岗。一旦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备,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五)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便民摊群点经营户要按管理要求配备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自备垃圾容器),确保垃圾不落地。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餐厨垃圾不随意倾倒。便民摊群点产生的垃圾,由管理单位按照类别,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回收。

(六)建立诚信文明规范经营制度

1.便民摊群点内摊点经营户应在指定的摊位内规范经营,不得随意占位摆摊经营。摊位内经营设施、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严禁未经准入的摊点进入便民摊群点内经营。

2.便民摊群点内禁止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摊点经营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商品食品安全溯源机制,摊点经营户应向管理单位提供用于经营销售而采购的商品食品的相关票据或标注来源地信息等,确保商品食品安全可追溯。餐饮经营户提供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4.便民摊群点内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各类商品食品,不得出现现场宰杀销售活禽以及现场制售应当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加工的生冷食品及高危食品品种等。

5.便民摊群点内应实行动态保洁,做到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6.便民摊群点内或周边停车场地应规范施划停车泊位线,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停放做到分区、线内、同向、车头一条线停放,不得出现乱停乱放现象。

7.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与摊点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指导、督促摊点经营户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共同维护便民摊群点市容环境秩序,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扔乱倒等现象,确保经营区域市容环境整洁、卫生。

8.便民摊群点内应使用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的灶具、管线及能源燃料,禁止使用燃煤,鼓励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并按相关规定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安全报警装置。

9.餐饮摊点经营户产生油烟排放的,应采取油烟净化处理措施,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不得油烟直排污染环境。经营烧烤的,推广无油烟烧烤。

10.便民摊群点内排水排污管网应保持畅通,并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网。

11.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对经营场所各类标识标牌以及餐饮类摊点从业人员的着装(口罩、围裙、帽子)、健康证明公示等加强统一规范。

(七)建立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摊点经营户开展食品、消防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食品、消防等安全应急演练,建立人群疏散应急预案;每月至少应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便民摊群点生产经营安全。

2.属地政府要加强对便民摊群点场地钢架结构、彩钢瓦棚等简易构筑物、水电、燃气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等方面的日常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应开展1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处置,确保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遇强对流大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时,属地政府应及时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对便民摊群点大跨度钢架结构、彩钢瓦棚等简易构筑物安全加强巡检,及时加固钢架结构,清除顶棚冰冻积雪,避免发生倾覆垮塌风险,确保场地建筑结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潮汐式(早夜市)便民摊群点管理标准

(一)便民摊群点内摊点经营户应在指定的摊位内规范经营,不得随意占位摆摊经营。摊位内经营设施、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

(二)便民摊群点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三)便民摊群点内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各类商品食品,不得出现现场宰杀销售。

(四)便民摊群点应加强动态巡查管理,垃圾及时清理、日产日清、摊走地净。

第二十二条  修补服务类便民摊群点管理标准

(一)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明确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入驻和退出的标准、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入驻经营摊点应优先安排属于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的摊主入驻经营,并制定相关优惠帮扶政策。便民摊群点经营户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建立公示制度。便民摊群点应统一设置标牌,公示服务点编号、服务项目、经营位置、管理要求、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建立经营户备案制度。对便民摊群点经营户信息要进行登记。一旦摊点经营户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备,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四)建立诚信文明规范经营制度

1.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应在指定位置规范经营,不得随意挪动。摊位内经营设施、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严禁未经登记备案的摊点经营户在便民摊群点内经营。

2.便民摊群点经营户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摊点经营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便民摊群点应按管理要求配备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自备垃圾容器),自觉维护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做好日常保洁,做到摊走地净。

4.民摊群点周边停车场地应规范施划停车泊位线,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停放做到分区、线内、同向、车头一条线停放,不得出现乱停乱放现象。

5.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与摊点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指导、督促摊点经营户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扔乱倒等现象,确保经营区域市容环境整洁、卫生。

(五)建立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便民摊群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属地政府要加强对便民摊群点摊点经营户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处置,确保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管理标准

(一)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中秋、春节等需要进行购销活动的传统节日,需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明确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入驻的标准、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摊群点经营户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应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当天24:00将临时搭设的摊点及临时摆放的设施全部清理,最长不超过3天。

(二)建立公示制度。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应统一设置标牌,公示销售点编号、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要求、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建立经营户备案制度。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经营户信息要进行登记。一旦摊点经营户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备,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四)建立诚信文明规范经营制度

1.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应在划线区域内规范经营,不得超线经营。摊位内经营车辆、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严禁未经登记备案的摊点经营户在便民摊群点内经营。

2.便民摊群点经营户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摊点经营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节日性购销活动便民摊群点经营商户要尽量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到规范区域做到分区、线内、同向、车头一条线停放,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出现乱停乱放现象。

4.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与摊点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指导、督促摊点经营户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按管理要求配备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自备垃圾容器),自觉维护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做好日常保洁,做到摊走地净;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扔乱倒等现象,确保经营区域市容环境整洁、卫生。

(五)建立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便民摊群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属地政府要加强对便民摊群点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处置,确保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季节性自产自销农产品销售类便民摊群点管理标准

(一)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明确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入驻和退出的标准、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入驻经营摊点应优先安排进城售卖蔬菜、瓜果等各类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城区周边农民入驻经营,并制定相关优惠帮扶政策。便民摊群点经营户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建立公示制度。便民摊群点应统一设置标牌,公示销售点编号、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要求、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建立经营户备案制度。对便民摊群点经营户信息要进行登记。一旦摊点经营户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备,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四)建立诚信文明规范经营制度

1.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应在划线区域内规范经营,不得超线经营。摊位内经营车辆、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严禁未经登记备案的摊点经营户在便民摊群点内经营。

2.便民摊群点经营户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摊点经营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便民摊群点周边停车场地应规范施划停车泊位线,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停放做到分区、线内、同向、车头一条线停放,不得出现乱停乱放现象。

4.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与摊点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指导、督促摊点经营户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按管理要求配备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自备垃圾容器),自觉维护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做好日常保洁,做到摊走地净;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扔乱倒等现象,确保经营区域市容环境整洁、卫生。

(五)建立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便民摊群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便民摊群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属地政府要加强对便民摊群点摊点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处置,确保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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